2024年8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乜某某气瓶经营场所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氧气151瓶(5kg/瓶)、二氧化碳216瓶(10kg/瓶)、液氧4瓶(150kg/瓶)、氩气31瓶(150kg/瓶)、丙烷65瓶(其中62瓶15kg;3瓶49kg)、乙炔10瓶(1.5kg/瓶)、氮气24瓶(4kg/瓶),现场发现账本54本,经进一步调查查实,乜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金额为391780元,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乜某某非法经营的危险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乜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乜某某立案侦查。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本案中,乜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其租赁的仓库内经营危险化学品,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大量危险化学品,违法销售金额为391780元,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乜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