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周报】
□记者 史雅珂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日前,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
新乡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贺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案
2024年5月,新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贺某某等人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
经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等自2022年以来,委托有关个人和公司,假冒生产销售标识为湖北“鄂磷大化”和四川“万稼宜”等品牌复合肥料,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新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打掉犯罪团伙4个,查扣复合肥料成品24.57吨、复合肥料颗粒100余吨,以及标识为“鄂磷大化”等9个品牌肥料包装袋9.5万余条。案件涉及河南、河北等6省(区),假冒品牌55个,涉案金额1850余万元。
案例2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
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辖区某商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购进4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时非法安装6块电池,致使原来额定的48V电压变为改装后的72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商丘市柘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池销售部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10月25日,商丘市柘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发现该县某电池销售部销售的“京球蓝盾”6-DZF-20蓄电池外包装封面张贴有雅迪公司商标图形、雅迪字样以及“雅迪电动车原厂配套”字样贴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经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鉴别,该贴纸属于非授权使用商标物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蓄电池10组,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河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毯案
2025年2月11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该区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灭火毯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穗华玻纤牌灭火毯(规格型号1.0m×1.0m),在2024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因F类火灭火性能不符合XF1205-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上述灭火毯30条,已销售15条。
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4月14日,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10日,范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
经查,现场随机抽取的60份检测报告中,有22份报告显示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数据一致,系该公司检测员利用手机软件,读取车辆OBD信息,伪造与实际不符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儿童玩具店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25日,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儿童玩具店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9月13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儿童玩具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超级飞侠滑板车属于CCC认证目录内75.玩具(2202)乘骑车辆玩具。而当事人销售的该型号滑板车无“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案
2024年12月30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粮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计量作弊。
经查,当事人收购稻谷使用的型号为SCS-100T和型号为SCS-30T的电子汽车衡在维修后均未重新申请强制检定,超过检定周期;且型号为SCS-30T的电子汽车衡称重误差超出国家标准,被检定为不合格。该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熟肉庄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7月1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2024年7月13日生产的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上述猪头肉时,未按规定使用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猪头肉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驴肉汤馆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2024年12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某驴肉汤馆销售的卤驴肉经抽样检验,检出马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从郑州市某屠宰场购进驴肉。2024年9月驴肉货源短缺价格大幅上涨,当事人为降低成本,于2024年10月至12月多次从该屠宰场购进若干斤马肉,并将生马肉卤制成熟马肉与驴肉掺杂进行销售。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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