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秒看完一集电视剧,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在各类社交平台和短视频网站,各种影视剧“切条”短视频,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选择。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音乐、图片等素材进行创作,甚至直接“搬运”,是否构成侵权?
不久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小李以切条短视频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账号,上传了150条《清平乐》电视剧的片段,并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但小李所做的这些并没有得到拥有该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家公司的允许。也就是说,小李未经授权,就将《清平乐》进行了切条传播。于是他被三家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李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酌定小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此外,小李也已将相关作品删除。
"切条"短视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可构成侵权
近年来,诸如此类短视频侵权案例频发,一些影视作品刚上映,类似三分钟带你看全集,切条、搬运的跟播短视频就在网上同步出现。看似方便了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法院综合涉案影视剧的影响力、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赔偿款从几万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不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切条不是个法律用语,但是实际上很多人用这种最简单的方式去获取流量。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相关作品,他自己进行剪辑,直接把精彩部分的几分钟拉出来,变成1、2、3、4集,甚至直接分成几段,在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里面供别人免费观看,是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
朱巍: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著作权人有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一个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它在互联网上怎么传播,向谁传播。影视作品、视频作品,还包括一些文字作品、图片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是可以被复制的,可以用极少的成本去获得,然后再用自己的方式把它发出去来获利。一方面积累粉丝,另外一方面有的时候流量变大后可以做广告、可以带货,甚至现在还有一些AI的方式在里面,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侵害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哪些情况下网络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影视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在没有获得版权的情况下,切条短视频的传播者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那么相关网络平台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上传相关作品,一旦出现侵权问题的话,平台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之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朱巍:比如第一个原因,权利人已经多次向平台发了函了,已经发过通知删除函了,或者是侵权警告函了,平台收到了、看到了、知道了,不采取任何措施。
第二种情况,是平台实际上对一个非常有可能侵权的作品,它实际上进行了相关的编辑,比如上传一个热门的作品,上传之后平台说你这作品不错,给你改了个名字,太长了,编辑短一点,给你重新发布一下,平台就变成了一个间接的直接发布者。
还有一种情况,平台在遇到这样热门作品的时候,直接把它推向了比如热搜、热门,给了更多的流量,又不是网友们自然流量上去,是平台推到了更大的流量池里,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所以平台原则上它是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别人通知你产生侵权行为,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这种侵权的情况,却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切条"或致长剧观众流失 影响原创内容
对于版权方来说,制作和采买一部热播影视剧的成本高昂,搬运、切条短视频等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用户注意力的此消彼长,贬损版权方的商业机会,从而影响到原创内容的生产。
专家指出,网络平台的侵权短视频切条,快速讲故事,可能造成长剧观众的大量流失。

北京大学融媒体中心音视频办主任 吕帆:其实有时候我们也发现,其实不是观众在找这个东西看,但是有时候你刷到了就停不下来。在这样的流量背景之下,长剧的观众被短视频的切片所带走了。但是大家都知道剧集是需要人看的,否则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我们产业和创作者的角度来谈,观众的流失是一种极大的危害。
影视剧集的热播热映,带来极高的关注度,如果总有人能从中不劳而获,对于影视剧的原创力也会是一种打击。

朱巍:择肥而噬,我只要有一点点技术小门槛,就可以用你的作品来赚钱,变成了什么?谁肥我就咬谁,咬完之后我自己获利。你说谁还愿意去努力、去创造?谁还愿意努力去拍更好的作品?没有人愿意这样做了。如果市场上没有创作者,没有内容供给,没有好的内容出来,我们的文化市场就枯竭了。
(来源:央视新闻)